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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5-29 04:12:13 作者: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 浏览量:23627

  小学生在校磕断牙告学校被驳回

  无锡新吴法院:纠正“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认知偏差

  一段时间以来,“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似乎成了惯例。这不仅加重了学校的赔偿责任,还导致一些学校投鼠忌器,为了防止事故发生而采取“体育课在教室里上”“学生课间不得下楼”“课间除了上厕所学生不准出教室”等极端措施,严重束缚了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

  前段时间,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判决的一起12岁孩子在学校教学楼楼梯不慎磕断牙的纠纷案,入选了人民法院案例库。该案判决认定学校在这起事故中没有责任,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近日,《法治日报》记者走进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了解该案办理的来龙去脉。

  下楼梯摔倒磕断牙

  时间回到2024年1月3日。当天下午5时许,无锡市某小学的学生们正背着书包走出教室,有秩序地以班级为单位放学。此时,六年级某班的小徐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台时,突然从楼梯台阶上摔倒,整个人一下子撞到了台阶正面的墙上。

  就是这一瞬间,小徐起身后满嘴是血,一颗门牙被折断了。带队的班主任赶上前发现小徐的伤情后,立即电话联系了学生家长,并陪同孩子到医院就诊。

  经无锡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诊断,小徐的21牙(即左边大门牙)折断、唇挫伤擦伤,因伤及牙髓,医生对小徐进行了根管治疗,产生医疗费633.07元,后医嘱建议小徐在18岁以后进行21桩冠修复。

  孩子突然在学校磕断牙齿,不仅外貌受到影响,长大后还需要进一步手术,这让小徐的父母心疼不已,认为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应对人身损害承担责任,遂以该学校为被告,起诉至无锡市新吴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合计8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2024年3月26日,新吴区法院正式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旺庄法庭副庭长刘博文担任审判长并与一名社区副书记、一名高校教师担任的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现场勘验作出判决

  学校在答辩中称,学生上下楼梯应注意安全,小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小徐摔倒有实际侵权人,家长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为了详细查明现场情况,刘博文赶到学校进行现场勘验。虽然事发楼梯拐角的现场附近没有监控,但事发楼梯上清晰可见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标志,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法官还查明,小徐所在班级按照学校部署,课前课后常态化进行了安全警示教育,其《安全警示教育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法院还专门通过3D立体成像技术对勘验的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开庭期间播放了VR视频进行当庭质证。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徐已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案焦点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

  “根据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学校通过安全教育、张贴安全提示等,以及事发后学校第一时间通知家长、陪同就医,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能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存在侵权责任。”刘博文说,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没有上诉,目前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悉,该案也是江苏省首例采用少年、家事专库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未成年人生性好动,鉴于学校本身的特殊性,要完全避免类似风险是不太可能的。学校在安全教育和管理方面尽到了职责,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并不需要过于担心担责的问题。”校方代理律师陶心怡说,这个案例既能依法引领校园提升安全责任意识,也能推动学校积极落实安全管理,同时帮助老师更好地履行相关职责,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校水平。

  权威专家对此评价说,法院厘清了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边界,释放了校园安全教育和管理“尽职不担责”的积极信号,纠正了“学生受伤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差,传递了“校园安全,家校共守”的社会正能量,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稳妥处理了校园安全纠纷。

  缓解学校安全焦虑

  记者采访了解到,校园安全纠纷社会关注度高、舆情爆发燃点低,学校一旦发生学生受伤事件,大多如“惊弓之鸟”,希望“息事宁人”,尽快解决问题,而法院受理类似案件也十分审慎,多数案件通过组织调解化解纠纷。

  2025年3月,新吴区法院还判决了一起两名初三同班同学相邀掰手腕,导致其中一名同学手臂骨折的纠纷案。依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其他参加者对损害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经过调查事发经过,依据该规定,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8万元的诉讼请求。

  “这起案件中受伤学生的家长,也曾想过起诉学校,后来考虑到民法典相关规定非常清晰,就放弃了找学校赔钱的想法。”新吴区法院旺庄法庭庭长徐贞说,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结合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若学校在安全教育、设施建设、应急处置等方面无过错,且对损害难以预见和避免,法院应当依法判定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

  受该案启发,新吴区法院牵头联合区教育局、公安、妇联等多部门成立了“法护成长”校园安全示范站,为涉校涉生纠纷搭建多元解纷平台,以期形成“府院共推、学校主管、多方协同”的校园安全源头治理新模式。

  采访中,案涉小学分管安全的副校长说,目前校园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性规定已经十分健全,不仅有教育部出台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要求》,2025年3月无锡市又修订出台了最新的校园及周边安全稳定治理提升实施方案及相关配套方案,包括校园治安防控专项提升方案以及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危化品安全、校舍及在建工程安全、校车安全等11个具体提升方案,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学校始终从常态化安全教育、环境预警、应急机制包括安全演练三个维度不断强化校园安全,出现学生安全事件后,要求严格执行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联系家长、第一时间陪同就医的要求。”该副校长认为,在小徐受伤这件事上,正是班主任和学校严格执行了上述要求,学校相关答辩意见才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这位副校长告诉记者,该案给学校在完善制度保障、落实安全责任、规范处置流程、建立家校互信等方面很多启示,也有助于缓解当前中小学普遍存在的“安全焦虑”现象,更好落实“每天一节体育课”的要求。

  判词摘录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现场勘验结果及本案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所缺陷导致,双方签字确认的《情况说明》反映受伤为意外事件,学校对该意外事件难以掌控和避免。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教育宣传,楼梯、墙面等地张贴了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在小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调查事发经过等措施,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小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对学校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小学学校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较易受到损害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

  本报记者 丁国锋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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